江苏省机械工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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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机械工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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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3-10-18

江苏省机械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机械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英文缩写为JSMES。

第二条  江苏省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是由从事机械工程及相关领域科研、设计、制造、教学、管理、服务、普及等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江苏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崇尚实事求是、弘扬双百方针;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坚持民主办会、推动学科发展;强调以人为本、谋求社会福祉。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

(二)开展机械工程及相关领域科技、人才、产业发展战略等研究,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决策咨询建议;承担政府、相关机构、企业委托交办的新产品、新技术、科技成果的论证、评估和咨询工作;

(三)组织开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和捍卫科学尊严的活动,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志愿服务;

(四)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开展工程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工作;

(五)兴办继续教育,组织技术培训活动,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技术标准的立项、研制和发布;

(七)根据市场和行业、产业发展需要或接受有关部门委托举办机械工程及相关领域的展览;

(八)按照相关规定,表彰、奖励科技成果和取得重要成就的会员与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发现、培养和举荐人才;

(九)举办符合本团体宗旨,有利于机械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和产业进步的公共服务事业和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机械工程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资格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以个人名义自愿加入本团体的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与本团体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学术活动范围有关,积极支持本团体活动,且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以集体名义自愿加入本团体的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符合《江苏省机械工程学会会员管理条例》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机械工程领域内具有影响力;

(三)热心学会工作,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至少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办事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负责制,由秘书长主持开展本团体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是本团体基于某项职能工作而设立的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团体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工作组负责,秘书一般由秘书处专职人员担任。工作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四十三条  分会是本团体基于学科或专门领域学术交流或会员服务的需要而设立的机构,是本团体开展学术活动的主体。分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二)有符合本团体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四)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四条  分会领导机构是分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若干名,委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团体理事数量。每届任期四年,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十五条  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12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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